張貼日期: 2020-05-04 19:32:57 點閱:681
主旨:有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限制所屬人員於防疫期間不得出國,衍生人員旅費損失之補償疑義一案,請查照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意見,本權責妥處。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9年4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90031288號函辦理。
二、世界各國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均有採取相關邊境管制及入境後檢疫措施(如入境後需自主隔離14天)。交通部觀光局亦通函各旅行業者,配合防疫措施暫停組團赴國外旅遊,旅客解約依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並有相關退費處理
機制。是以,防疫期間國人出國旅遊均受有普遍之影響。
三、有關限制所屬人員於防疫期間不得出國,衍生旅費損失是否應予補償等事宜,案經人事總處轉准主計總處本年3月30日主預政字第1090100811號及4月17日主預政字第1090100985號書函(如附件)說明略以:
(一)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本年3月20日通報,自3月21日0時起提升全球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為第三級(警告),國人應避免所有非必要之出國旅遊。
(二)公務人員請假應先經機關首長核准,故未獲准假前規劃出國之相關經費,係屬個人行為,似無損失補償問題。惟倘係於指揮中心本年3月20日通報前,機關首長已核准請假出國,嗣基於勤務人員調度或避免機關內部防疫缺
口等,駁回原已核准之差假,致機關人員預繳旅費及機票費或提前返台等損失,經評估確有補償必要,相關經費之用途別科目認列基礎,依109年度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應屬因應各機關、學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
定工作計畫所需,歸屬「業務費」列支範疇。
四、綜上,人事總處於防疫期間依據指揮中心發布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及相關疫情資訊,配合調整各機關人員出國後返國之請假規定,審酌各機關所屬人員請假出國事宜涉及機關內部差勤管理及事實認定,如有是類情形請
參據主計總處意見及衡酌機關內請假出國相關規範,本權責訂定補償規範,並於年度預算內調整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