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0-05-01 16:31:58 點閱:575
主旨:有關機關員工因公務需要使用個人定期票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交通費報支事宜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4月24日主預字第1090101091號函辦理。
二、近期行政院主計總處接獲各機關洽詢旨揭交通費之報支事宜,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又依該總處109年1月9日編訂「國內出差交通費報支相關事項問答集」釋例,覈實報支即應以「實際搭乘的交通工具」和「實際支付的金額」來報支。
三、本案機關員工使用個人定期票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考量定期票採無限搭乘方式,爰當次搭乘費用難以認定,且搭乘時並無實際支付當次交通費事實或產生額外費用負擔,依上開交通費覈實報支意旨,不得報支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