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19-11-26 19:38:31 點閱:1033
主旨:修正校「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務會議實施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要點業於108年10月9日以府教學字第1080355696號函修正。
二、因原要點第3點第3項有關「全體專任教師」認定與教育部101年1月16日臺國(四)字第1010002972號書函解釋不符,進行修正。
三、各校請依行事曆排定,於下一次校務會議召開時依108年10月9日府教學字第1080355696號函修正前要點,由全體教職員參加之校務會議議決家長會代表與職工代表人數,並於會後由家長會及全體職工各自推舉校務會議代表。
四、無擔任代表之家長會成員、職工或其他校內成員仍得列席參加校務會議,並依「會議規範」第22條規定得參與本身所代表單位有關問題之發言與討論,惟不得參與提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