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3-02-06 15:15:05 點閱:150
一、依彰化縣政府112年2月4日府教學字第1120037419號函暨教育部同年2月2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024H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復查旨揭辦法第17條規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爰彰化縣政府刻正研擬訂定「彰化縣所屬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於發布前得準用「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之規定。
三、檢附縣府來函、教育部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