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3-01-18 16:16:52 點閱:203
一、依彰化縣政府112年1月17日府人考字第1120022288號函辦理。
二、酒駕除造成自身與他人生命、財產損害甚鉅外,並影響政府聲譽,爰公務人員如有酒駕情事,依「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予以嚴懲,並列為年終考績評定之重要依據。
三、有關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如無相關酒駕懲處規定,應視其涉案情節輕重,參酌前開處理原則辦理。
四、檢附縣府來函、「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及其建議懲處基準表各1份。